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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保 病 人 就 诊 须 知
一、《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》以及《IC卡》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二、参保人员只有在“定点医疗机构”就诊时才能享受医保待遇。
三、凡到“定点医疗机构”就诊时,必须出示《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》和《IC卡》,按以下顺序就诊、划卡:
首先在指定的医保窗口挂号并领取医保处方→去相关科室就诊→凭医生处方到门诊收费处划卡结算。
四、患者亦可持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。
五、医保处方两天有效,过期作废。
六、住院病人凭医生开具的《住院证》和《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》以及《IC卡》办理住院手续。
七、病人出院时,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由《IC卡》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,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(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除外)。
八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:
(一)服务项目类:
1、 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卡工本费等;
2、 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3、 手术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4、 务。
(二)非疾病治疗项目类:
1、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睡整容、矫形手术等;
2、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;
5、 各种健康检查;
6、 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;
7、 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。
(三)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
1、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立体定向放射装置(γ-刀、Χ- 刀)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项目;
2、 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3、 性器具,4、 各种自用有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;
5、 物价部门规定的不6、 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(四)治疗项目类:
1、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;
2、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;
3、近视眼矫形术;
4、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。
(五)其他:
1、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;
2、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;
3、因打架、斗殴、酗酒、吸毒、自杀、自伤自残、蓄意违章等违法犯罪所发生的费用;
4、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及未列入《收费许可证》的项目。
九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:
(一)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
1、应用Χ-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(CT)、心脏及血管造影Χ-线机(含数字减影设备)、核磁共振成像装置(MRI)、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(SPECT)、彩色多普勒仪、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项目;
2、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;
3、心脏起搏器、人工关节、人工晶体、人工喉、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、体内置放材料;
4、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(二)治疗项目类:
1、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;
2、肾脏、以及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;
3、心脏激光打孔、以及射频消融、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。
(三)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、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。
十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,主要包括:
1、就(转)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;
2、空调费、电视费、电话费、婴儿保温箱费、食品保温箱费、电炉费、电冰箱费及损坏赔偿费;
3、陪护费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产妇卫生费、门诊煎药费、单独炮制膏、丸剂的加工费;
4、膳食费;
5、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。
十一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:按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卫生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核定的普通三等病房标准,以及隔离、危重挽救室收费标准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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